重庆养犬管理最新规定,6月1日正式施行 |
发布时间:2023-05-22 10:46:28 来源:平安重庆 阅读量:1169 |
2023年6月1日起,《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》正式施行,全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。区县(自治县)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,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。除军用犬、警用犬、导盲犬、应急救援犬、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、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外,养犬市民应当先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,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给犬只植入电子标识,再到公安机关登记办证。
一、养犬办证流程 第一步:养犬人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,注射犬用狂犬病疫苗。重点管理区需植入电子标识。 第二步: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办证窗口或登录警快办微信小程序,申请办理养犬证。 所需材料为: 1.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; 2.固定住所信息; 3.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(需注明犬只品种); 4.犬只照片(2寸侧身站立全身照); 5.房产证明或者住房租赁合同; 6.犬只电子标识编码。 ▲一般管理区办理养犬登记办证只需1-4项;重点管理区需1-6项。
二、办证方式及办理时限 方式一:网上办证。 登录警快办微信小程序,点击警快办-办事中心-治安专区-养犬登记,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,提交审批。审批同意的,将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件。 方式二:窗口办证。 养犬人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置的办证窗口,填报提交相关申办材料。审批同意的,将发放纸质养犬登记证件。 办证时限: 提交申请后,公安机关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。需要核实是否属于禁养犬只种类的,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。 ▲2023年6月1日前已经登记办证的犬只,也需重新登记办证。 温馨提示: 1、凡是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的犬只和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(包括属于禁养犬只品种目录上的犬只),2023年6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。 2、重点管理区没有登记办证的犬只,养犬人应当在6月1日前到公安派出所补办养犬证;一般管理区没有免疫的犬只,养犬人应当在6月1日前为犬只免疫。否则,6月1日后将被视为新增犬只,不能继续饲养。
三、养犬数量 重点管理区每户可养1只犬。自养犬登记办证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,可申请再养1只,但总数不得超过2只。
▲2023年6月1日前已饲养2只犬,且之前已办养犬登记的,可以继续饲养。但是最多只能保留2只,超过2只的需自行处理。
四、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、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应当系犬绳或者佩戴犬牌,所系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.5米。 2、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,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。 3、及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,维护环境卫生。 4、携带出户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,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。 5、饲养烈性犬、攻击性犬和大型犬要进行栓养或者圈养,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,携犬出户要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,重点管理区还要系犬绳或者佩戴犬牌。
|
上一条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: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|
下一条:王志宏:走好物业管理行业新的赶考之路 |